重庆渝航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304民初84号
原告:***,男,生于1972年,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
委托代理人:袁文革,陕西际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83年,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开州区。
被告:***,男,生于1983年,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开州区。
被告:重庆渝航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86884009G。
法定代表人:汪仁勇,任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渝航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80元,减半收取189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 恩 科
二0二0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田 宗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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