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航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渝航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渝0112民初15409号 原告:重庆渝航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花卉园西一路71号1幢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码91500112586884009G。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舟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7年3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 原告重庆渝航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航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渝航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渝航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2083218.67元及支付利息(以2083218.67元为基数,从2023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清时止);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万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15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协议书》、《还款承诺书》,载明被告与原告从2015年起形成内部承包关系,被告以原告的名义与重庆国网城口供电分公司及圣伟公司(电力下属)签订了项目承包协议,且由被告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之后因被告管理不善欠付工人工资及导致严重的材料损失并无力支付,遂向原告借款,并由原告直接发放给被告的工人及直接支付材料赔偿款给城口供电分公司(其中发放工资1845548元,支付材料赔偿款237670.67元),被告承诺在2022年12月31日之前归还完毕。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现二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未果,依法诉至法院。 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6月15日,原告渝航公司(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协议书》一份,主要载明:1.乙方从2015年起与甲方形成内部承包关系,由乙方以甲方名义与重庆国网城口供电分公司及圣伟公司(电力下属)签订项目承包协议,项目由乙方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且乙方保证除本协议中的款项外,乙方在承包期间无因工程项目事宜以甲方名义对外借款的情况。乙方所签订的项目合同包括(1、城口县水晶城小区供配电设施项目工程施工合同,2、城口公司10KV太三线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城口县协享未来城小区供配电设施工合同,3.城口县“园区·***”一二期安置房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经甲乙方双方结算,至本协议签订时乙方承包的如上项目经重庆国网城口供电分公司及圣伟公司(电力下属)划拨的所有工程款项,甲方均按照甲乙双方约定方式,将所有款项如实按期的支付给乙方,乙方对甲方不再享有合法的债权;3.因乙方管理不善,至本协议签订时,为解决乙方承包项目工人工资等问题,甲方已于2017至2018年2-12月31日向乙方出借款项1845548元,该借款系由甲方直接代为向乙方的工人发放,乙方承诺于2022年12月31日前归还甲方;4.因乙方未按时向工人发放工资,至签订本协议时,总计尚欠工人工资1845548元,由乙方自行承担;5.因如上所涉项目系由乙方自负盈亏,如上项目产生的债务,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甲方的全部损失以及甲方因此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担保费等所有费用。 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本人***因欠项目工人工资,于年月日向重庆渝航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借款1845548元(大写:壹佰捌拾肆万伍仟**肆拾捌),该借款由重庆渝航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直接向我的工人发放。现本人承诺于2022年12月31日前归还该笔借款。”被告***在借款人处签名并按印。 同一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一份,载明:“本人***向重庆渝航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借款用于重庆国网城口供电分公司及圣伟(电力下属公司),经2020年6月15日双方结算,本人共计尚欠重庆渝航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共计1845548元(大写:壹佰捌拾肆万伍仟**肆拾捌元正)现本人承诺如下:1、本人于2022年12月31日前向重庆渝航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支全部借款1845548元(大写:壹佰捌拾肆万伍仟**肆拾捌元正);2、如未按约付款,本人并承诺从2020年12月31日起,以欠款金额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利息至还清之日止;同时可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并承担可能产生的鉴定费、差旅费、律师费、担保费等相关费用……” 2022年3月25日,原告渝航公司向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城口供电分公司转款237670.67元,款项用途载明为“退款”。庭审中原告**该款项系原告与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城口供电分公司结算时发现该公司向原告支付进度工程款时,多支付了该部分款项,该公司要求原告退款,该部分款项在原告结算时,已经从垫付款中抵扣,本应由被告承担,故,原告主张该款项为被告向原告的欠款。 另查明,原告渝航公司为主张案涉款项于2022年12月12日与重庆舟济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委***参与诉讼,并已支付律师费5000元。 庭审中原告另**,借款后被告未归还任何款项。 上述事实有原告举示的协议书、借条、还款承诺书、业务回单、法律事务委托合同、付款凭证、发票及原告的**等在案为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借贷合意,且协议书明确载明原告已通过代付工人工资方式出借1845548元,履行出借义务,双方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且被告***另向原告出具借条及还款承诺书,系对借贷关系及借款金额的确认。现约定的还款期限已经届满,被告应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845548元。根据还款承诺书约定,被告逾期还款,还应从2020年12月31日起计算利息,***书载明的利息计算标准过高,现原告主张从2023年1月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而关于原告另主张的借款本金237670.67元,原告**该部分款项原被告在结算时,已经从垫付款中抵扣,本应由被告承担,但并未举证证明,且即便如原告所**,现原告举示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该款项为借款,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双方可另行处理。 关于律师费。还款承诺书明确载明原告因被告违约提起诉讼而产生的律师费由被告承担,现原告已举证证明支付律师费5000元。故,被告应支付原告律师费5000元。对于原告所主张的律师费其余部分,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已经实际产生,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渝航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45548元及逾期利息(自2023年1月1日起,以借款本金184554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3年4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本清时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渝航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元; 三、驳回原告重庆渝航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705.76元,减半收取11852.88元,由原告重庆渝航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25.41元,由被告***负担10727.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 琼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徐根结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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