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财保1111号
申请人:江苏林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东山大道4168号25幢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徐州市金秋晨曦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汉王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林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市金秋晨曦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19775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林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市金秋晨曦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19775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