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璟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省徐州璟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722民初707号 原告:***,男,197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徐州璟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丰县电动车产业园配件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1321290758R。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8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省徐州璟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苏省徐州璟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