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3民初19766号
原告:重庆西钢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歇台子科园四路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47482538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华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聚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宝华大道16号1幢1区18-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61608542G。
法定代表人:任建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西钢不锈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聚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原告重庆西钢不锈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西钢不锈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西钢不锈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西钢不锈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廖凯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