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聚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重庆诚外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禧富华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执7649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聚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宝华大道16号1幢1区18-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61608542G。
法定代表人:任建中,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段和段(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禧富华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东城大道256号附1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UB5JR9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诚外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东城大道244号附2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U7KUFX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海口家新骏豪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铜元局街道铜元局新村1号D6栋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U7K313G。
负责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聚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禧富华市场管理有限公司、重庆诚外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海口家新骏豪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渝05民终3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禧富华市场管理有限公司、重庆诚外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海口家新骏豪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海口家新骏豪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690393.57元、保证金1500000元及利息,重庆禧富华市场管理有限公司、重庆诚外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责任,一审、二审诉讼费由三被执行人共同负担。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禧富华市场管理有限公司、重庆诚外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海口家新骏豪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重庆禧富华市场管理有限公司、重庆诚外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海口家新骏豪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
另,本院通过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重庆禧富华市场管理有限公司、重庆诚外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海口家新骏豪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不动产、股权、网络资产等财产状况,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重庆禧富华市场管理有限公司、重庆诚外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海口家新骏豪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银行账户,实际冻结金额为0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重庆禧富华市场管理有限公司、重庆诚外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海口家新骏豪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进行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重庆禧富华市场管理有限公司、重庆诚外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海口家新骏豪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宇
审 判 员 蒋 曼
审 判 员 邓 莉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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