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聚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重庆诚外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海口家新骏豪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执70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聚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宝华大道16号1幢1区18-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61608542G。
法定代表人:任建中,总经理。
被执行人海口家新骏豪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铜元局街道铜元局新村1号D6栋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U7K313G。
负责人:***,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诚外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东城大道244号附2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U7KUFX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禧富华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东城大道256号附1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UB5JR9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重庆聚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海口家新骏豪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诚外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禧富华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渝0113民初150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照民事判决书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548348.1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保证金150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123803.63元。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也未到庭。本院又通过网络总对总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股权等进行多次查询。本院于2022年7月7日冻结三被执行人在多个银行账户,实际冻结金额共计0.00元。实际冻结金额共计0.00元。另,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以(2022)渝0113执701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重庆禧富华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重庆市巴南区房屋{产权证号:渝(XXXX)巴南区不动产权第XXXXXXXXX号}。本次均为轮候查封,上述房屋均有查封、部分房屋有抵押。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恢复申请执行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涂 恩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 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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