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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某某与重庆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56民初878号 原告:代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代某某与被告重庆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代某某于202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代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身合法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代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代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