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正恒电气有限公司

重庆正恒电气有限公司与重庆远扬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108民初124号
原告:重庆正恒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杨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567515206。
法定代表人:何平,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维汉、时秋霞(实习),重庆兴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远扬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渝**紫园路**鼎泰公寓**会信用代码91500000798014961R。
法定代表人:郑宾,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大东,重庆华之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正恒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远扬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池维汉、时秋霞,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0万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3月13日就南岸区中交漫山二期配电工程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合同对工程范围、工程价款及支付节点、建设工期、验收、违约责任作出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施工,而被告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0万元。被告于2018年5月10日将一张承兑人为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为50万元)背书转让给原告。原告嗣后基于其他交易将此汇票背书转让给他人,最后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要求承兑人付款被拒后,起诉该汇票背书的前手即重庆市飞洲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该公司在被起诉后立即向前手发函行使追索权。原告认为被告作为付款义务人背书转让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不能兑付的,不免除付款责任。原告在2019年8月23日向被告发函通知其在函告时间内支付工程款,但被告未予理睬。原告遂向本院起诉。
被告辩称,就原告诉称的50万元工程款,被告已通过背书转让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向原告完成支付义务,原告现不是汇票的持票人且原告也未清偿持票人债务,原告无权根据基础法律关系再要求被告支付50万元工程款。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13日,被告作为总承包方,原告作为分包方,双方签订《工程分包合同》,被告将中交漫山二期配电工程分包给原告,合同对工程内容、工程价款及支付节点、建设工期、验收、违约责任等作出了约定。2018年5月10日,被告向原告背书转让了一张票据号码为130887109520XXXXXXXXXXXX4840、票面金额50万元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用以履行向原告支付工程进度款50万元的合同义务。该汇票的出票日期为2018年2月28日,到期日为2019年2月28日,出票人为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承兑人为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票据可转让,承兑信息载明:出票人承诺本汇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人承兑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后原告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重庆科宝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亦将该汇票背书转让。该汇票到期后,持票人重庆华虹仪表有限公司提示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付款但未获得承兑,汇票状态显示未签收。重庆华虹仪表有限公司遂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起诉其前手重庆飞洲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要求支付汇票对应的货款50万元。鉴于此,重庆科宝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发函,要求原告支付50万元。原告遂于2019年8月23日向被告发函,要求被告于2019年8月28日之前支付工程款50万元。
上述事实,有《工程分包合同》、工程结算书、电子银行承兑汇票、重庆市北碚区(2019)渝0109民初6869号民事判决书、通知函及邮寄回执及当事人陈述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向原告背书转让票面金额50万元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是否已履行了其应向原告支付50万元工程款的合同义务。本院认为,被告将案涉汇票背书转让给原告,原告又基于其与他人的交易关系将该汇票背书转让,并获得50万元的对价,案涉汇票已发生支付功能。而原告既非该汇票的持票人,目前亦未被追索清偿汇票债务,其无权基于合同关系要求其前手即本案的被告再次支付工程款。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重庆正恒电气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重庆正恒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罗阳清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彭 华
书 记 员 陈江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