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正恒电气有限公司

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正恒电气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6财保243号 申请人: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道双高路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22030837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正恒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44号附8号2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56751520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情况紧急,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为由,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正恒电气有限公司价值85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出具担保函为申请人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诉前保全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财产保全申请费4770元,已由申请人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缴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白欧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