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北源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重庆北源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重庆北城致远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2民初12421号 原告:重庆北源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牌坊三路60号川成商住楼1幢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2939747。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北城致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丽园路6号2号楼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28245774。 法定代表人:王成。 原告重庆北源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北城致远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受理后,我院向原告重庆北源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发出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通知书后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150元。原告重庆北源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接到本院的通知后,逾期至今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 瑜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