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北源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无锡市华美电缆有限公司与重庆北源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82民初4262号之一
原告:无锡市华美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华都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11598328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北源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区龙溪街道牌坊三路**号川成商住楼*幢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2939747。
法定代表人:倪怡。
原告无锡市华美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美公司)与被告重庆北源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原告华美公司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华美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美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华美公司负担。
审判员季仲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