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241执21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秀山恒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迎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756222711R。
法定代表人:王胜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白丽,重庆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市秀山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茶园巷167号附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7094773598。
法定代表人:杨贤勇,该公司董事。
申请执行人秀山恒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秀山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秀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渝0241民初2541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市秀山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秀山恒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0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重庆市秀山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重庆市秀山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支付申请人逾期交房违约金,并向房屋登记机构提交办证申请和相关材料,取得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但其未履行。本院通过“总对总”、“点对点”财产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重庆市秀山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等财产情况。
经查,被执行人重庆市秀山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重庆市秀山县xx街道x道x栋有房屋【房地产权证号:317房地产xx字第xx号】、在秀山县xx街道xx道x市场x栋x、x、x、x、x号有房屋【房地产权证号:317(xx)xx号】、在秀山县x街道xx居委会x街x号有土地(不动产权证号:317D房地证xx字第xx号)。本院进行了权利查封,但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的情况来看,位于重庆市秀山县xx街道xx道xx市场x栋的房屋【房地产权证号:317房地产xx字第xx号】有抵押登记,抵押金额是1200万元,且已被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首先查封,本院没有处置权,不能处置。位于秀山县xx街道xx居xx街x号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317D房地证x字第xx号)已被注销,办理了“xx”项目总证,因此,未能办理查封登记。位于秀山县xx街道xx道xx市场x栋x、x、x、x、x、x号的房屋【房地产权证号:317(xx)xx号】,本院进行了实地查看,但未能找到,申请人也无法指认上述房屋的准确位置,因此也无法处置。除上述已查明的财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重庆市秀山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所有房产,但要么是有抵押,且被其他法院先查封,要么是找不到实物,均无法处置。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条件和程序要件。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其对此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或第四百九十四条,或其他法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臣
审判员罗万坪
审判员马军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李庆松
书记员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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