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恒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秀山恒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秀山博运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4民终5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秀山恒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和街道迎凤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756222711R。
法定代表人:王胜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白丽,重庆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秀山博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和街道武陵北路(武陵副食品批发市场1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699288086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春亮,重庆泽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6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春亮,重庆泽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秀山恒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秀山博运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渝0241民初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秀山恒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因与秀山博运物流有限公司庭外协商达成协议,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二被上诉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上诉人秀山恒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渝0241民初33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秀山恒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秀山恒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秀山恒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谭中宜
审 判 员 陈明生
审 判 员 刘文玉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周 伟
书 记 员 简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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