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恒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秀山恒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益立锰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241执3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秀山恒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和街道迎凤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756222711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博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和街道渝秀大道(乌江实业综合楼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668940254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重庆市益立锰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乜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70940153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秀山恒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益立锰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博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渝0241民初35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重庆博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益立锰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连带支付原告秀山恒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50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具体计算方式:以150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03%,从2013年10月16日开始计算至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被告重庆博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益立锰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秀山恒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渝04民终18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执行人重庆市益立锰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博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秀山恒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0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经网络查控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不动产、车辆、工商信息等,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 本院在(2021)渝0241执584号一案中,委***光大佳拍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佳拍公司)拍卖了被执行人重庆博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的房屋。重庆光大佳拍拍卖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1日10时至2022年7月12日10时,以1177.267万元的起拍价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涉案房屋进行第一次拍卖,但因无人竞拍而流拍。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意见是否接受以物抵债,其明确表示不接受以物抵债。 光大佳拍公司又于2022年8月8日10时至2022年8月9日10时,在同一平台以1059.5403万元的起拍价,对涉案房屋进行第二次拍卖,仍因无人竞拍而流拍。本院再次询问申请执行人意见,其仍不接受以物抵债。 光大佳拍公司再于2022年9月3日10时至2022年11月2日10时,在同一平台以1059.5403万元的起拍价,对涉案房屋进行变卖,再因无人竞拍而流拍。本院第三次询问申请执行人是否以变卖流拍价以物抵债,申请执行人仍不接受以物抵债。 另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博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号牌分别为渝H×××**、渝A×××**的车辆,本院在(2020)渝0241执1286号已查封,但未实际控制。 再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市益立锰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秀山县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处有应退还的采矿权收益,本院已向协助执行单位送达提取裁定书,额度提取应退还给被执行人重庆市益立锰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采矿权收益450万元(具体金额暂不详,以实际提取至本院金额为准),协助执行单位暂未将被执行人采矿权收益支付至本院,故暂未能处置。 前述财产查控完毕后,本院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法定程序拍卖、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债的,属于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本案中,本院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条件和程序条件,可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相关事项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对此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