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41民初4681号
原告:秀山恒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和街道迎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756222711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驰源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重庆豪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222号4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305168293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
被告:重庆天马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乌杨街道黄杨大道北段1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622009827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秀山恒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天马物业发展
有限公司、重庆豪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受理。
原告秀山恒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秀山恒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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