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1735号
原告:重庆市渝北区质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双龙湖街道双龙西路三支街****1-8-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6023832T。
法定代表人:杨志兴,总经理。
被告:重庆恒睿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云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8308022H。
法定代表人:云兴。
原告重庆市渝北区质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恒睿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渝北区质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渝北区质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渝北区质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31.1元,减半收取1815.55元,由原告重庆市渝北区质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超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