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3民初12731号之一
原告:重庆昊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珊瑚路1号1单元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327815500C。
法定代表人:王进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志奇,重庆中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恒睿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云湖路3号1-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98308022H。
法定代表人:云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传军,重庆知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然,重庆知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昊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恒睿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原告重庆昊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昊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昊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昊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姚 芳
人民陪审员 易如琴
人民陪审员 杨长珍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法官 助理 赵之远
书 记 员 朱丽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