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7民初8740号
原告:重庆捷恩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草街街道通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5UCR096P。
法定代表人:卢丽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林,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恒睿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云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98308022H。
法定代表人:云兴,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重庆捷恩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恒睿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捷恩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捷恩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捷恩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捷恩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捷恩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小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贺海波
书 记 员 刘诗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