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恒睿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重庆江电云龙交通光电有限公司与重庆恒睿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6民初6710号



原告:重庆江电云龙交通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工业园江电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3316869249。

法定代表人:文艺,经理。

被告:重庆恒睿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汽博线外城市花园9栋2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98308022H。

法定代表人:云兴,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江电云龙交通光电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恒睿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江电云龙交通光电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江电云龙交通光电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江电云龙交通光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4元,减半收取102元,由原告重庆江电云龙交通光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左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法 官助 理 侯倩玲

书 记 员 柯 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