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92民初844号
原告:重庆联君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71号、71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540510372。
法定代表人:刘中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毫,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恒睿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云湖路3号1-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98308022H。
法定代表人:陈玲,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帅,男,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联君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恒睿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原告重庆联君机电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联君机电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联君机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0.8元,减半收取330.4元,由原告重庆联君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范云飞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欧阳智鑫
书记员侯洁茹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