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53民初1762号
原告:重庆恒睿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云湖路3号1-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98308022H。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重庆恒睿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恒睿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恒睿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恒睿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重庆恒睿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龙 静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娄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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