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恒睿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重庆恒睿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53民初1762号 原告:重庆恒睿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云湖路3号1-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98308022H。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重庆恒睿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恒睿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恒睿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恒睿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重庆恒睿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龙 静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娄 娟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