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20民初3631号
原告:**,男,199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柯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市西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东风街28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569902551T。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西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4.4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