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西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合旭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重庆市西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20民初3632号
原告:重庆合旭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璧山区青杠街道中兴路2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MA5YX26G1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重庆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西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东风路28号1幢。91500227569902551T。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合旭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西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在诉讼中,原告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合旭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1.94元,由原告重庆合旭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罗辑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