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283执恢1787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山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城山镇当铺委。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恩侬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四塔岭镇石岭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大连山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恩侬贸易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9月8日作出的(2008)庄民初字第2638号民事判决书及2011年8月5日作出的(2010)庄审民初再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8年6月28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额:工程款384783.4元及利息,诉讼费3126元,执行费5719元(未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网络与传统查询。于2018年12月1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大连恩侬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庄河市塔岭镇石岭村房屋三处(房权证号:080200028470XXXX、080200028460XXXX、080200028450XX**),查封期限三年。2018年12月9日,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包礼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