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神尔钻井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神尔钻井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得力化工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110执1634号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神尔钻井有限公司,住所地鹿泉区东外环5721工厂西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185700744430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石家庄市得力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鹿泉区***南胡庄村南,社会统一信用代码763412839。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石家庄市神尔钻井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得力化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110民初16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即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氧气款33285元及利息,另承担受理费329元,执行费399元。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本院线上查询被执行人石家庄市得力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车辆信息,线下查询房产登记、股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向我院递交了申请书,同意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冀0110民初163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崔哲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姚园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