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皇民一初字第1288号
原告:曹书龙。
委托代理人:王强。
被告:沈阳市皇姑区房产局。
法定代表人:杨志刚。
委托代理人:齐德富。
被告:沈阳安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德刚。
被告:皇姑区黄河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陈丹峰。
委托代理人:贾熙双。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书龙与被告沈阳市皇姑区房产局、沈阳安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皇姑区黄河街道办事处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书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曹书龙自行承担。
审 判 长 张 瑛
审 判 员 王 静
人民陪审员 黄 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赵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