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尔昆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阿克苏市光辉铝合金塑钢门窗加工厂与阿拉尔昆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兵0103民初609号
原告:阿克苏市光辉铝合金塑钢门窗加工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901MA77T3JQ64,住所地阿克苏市南城街道实验林场六队。
经营者:***,男,1967年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白水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2085371010J,住所地***市十一团机关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9年出生。
原告阿克苏市光辉铝合金塑钢门窗加工厂与被告***昆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原告阿克苏市光辉铝合金塑钢门窗加工厂在本院通知缴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阿克苏市光辉铝合金塑钢门窗加工厂撤诉处理。
审判员董创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时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