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尔昆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何绪红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十一团、阿拉尔昆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李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兵0103民初2255号

起诉人:何绪红,男,1967年出生。

2018年12月11日,本院收到起诉人何绪红的起诉状,起诉人何绪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依法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46,990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原告给被告阿拉尔昆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十一团综合办公楼工程负责木工工作。经结算,被告尚欠46,990元劳务费未支付。原告多次索要未果。现诉请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何绪红与被起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十一团、阿拉尔昆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李军之间的纠纷属于劳务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起诉人何绪红无法提供被告李军的基本信息和明确的住址,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何绪红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林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黄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