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兵0103民初1463号
原告:克州建达农业设备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0015605198551,住所地新疆克州阿图什市轻工业区孵化基地15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辛建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拉尔昆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2085371010J,住所地新疆阿拉尔市十一团政府机关大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克州建达农业设备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阿拉尔昆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原告克州建达农业设备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克州建达农业设备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克州建达农业设备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克州建达农业设备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