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恒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甘肃临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泽县泰林苗木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7执6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甘肃临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临泽县沙河镇建设路十字10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794881769N。
法定代表人:丁长寿,该银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临泽县泰林苗木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临泽县五泉林场第二工作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30972079770。
法定代表人:马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张掖市煌峰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张掖市甘州区沙井镇寺儿沟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3160709290。
法定代表人:徐静,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张掖市恒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住所:张掖市甘州区北街7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079277925X。
法定代表人:李英,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掖市甘州区益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住所:张掖市沙井镇新民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62070207355053XW。
法定代表人:闵学义,该合作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张掖市甘州区富荣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住所:张掖市甘州区甘浚镇头号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620702057567745X。
法定代表人:李荣,该合作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马军,男,汉族,1968年11月26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临泽县泰林苗木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临泽县。
被执行人:徐静,男,汉族,1984年3月28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张掖市甘州区煌峰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张掖市甘州区。
被执行人:李英,女,汉族,1975年5月26日出生,甘肃省高台县人,张掖市恒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张掖市。
被执行人:闵学义,男,汉族,1976年5月2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张掖市甘州区益民种植农业专业合作社理事长,住张掖市甘州区。
被执行人:李荣,男,汉族,1965年8月16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张掖市甘州区富荣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住张掖市甘州区。
申请执行人甘肃临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泽县泰林苗木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煌峰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恒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张掖市甘州区益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张掖市甘州区富荣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马军、徐静、李英、闵学义、李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0日作出的(2017)甘07民初1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临泽县泰林苗木有限责任公司清偿原告甘肃临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万元、利息759596.9元,共计6759596.9元;二、被告张掖市煌峰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恒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张掖市甘州区益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张掖市甘州区富荣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马军、徐静、李英、闵学义、李荣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甘肃临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7月2日本院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确定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通过E信通给被执行人临泽县泰林苗木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煌峰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恒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张掖市甘州区益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张掖市甘州区富荣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马军、徐静、李英、闵学义、李荣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2.2019年7月5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临泽县泰林苗木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煌峰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恒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张掖市甘州区益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张掖市甘州区富荣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马军、徐静、李英、闵学义、李荣在张掖市不动产登记实物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且无其他可执行的财产。
3.2019年7月12日,被执行人提供财产情况,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提供了如下财产线索:徐静名下所有的桑塔纳牌汽车(车号甘G×××××)、北京现代牌汽车(车号甘G×××××)、李荣名下所有的起亚牌汽车(车号甘G×××××)、马军名下所有的奇瑞牌汽车(车号甘G×××××),恒良园林有限公司所有的一辆面包车、兰驼车未做登记。
4.2019年8月14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马军名下所有的奇瑞牌汽车(车号甘G×××××)、北京现代牌汽车(车号甘G×××××)、李荣名下所有的起亚牌汽车(车号甘G×××××)。徐静名下所有的桑塔纳牌汽车(车号甘G×××××)已达到报废标准未做查封。
5.2019年8月12日本院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地址及线索对被执行人闵文义、马军进行调查了解。寻找二人无果,经核实二人均长期不在家中。
6.2019年9月11日,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甘肃临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本院立案受理后,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临泽县泰林苗木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煌峰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恒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张掖市甘州区益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张掖市甘州区富荣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马军、徐静、李英、闵学义、李荣名下账户内6881051.9元。
7.2019年10-11月,查找被执行人闵学义、马军下落,并查询该二人及临泽县泰林苗木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煌峰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恒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张掖市甘州区益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财产线索。
8.2019年12月2日,因执行案件需要,本院请张掖市公安局协助查找被执行人闵文义、马军,并协助执行拘留决定。
9.2019年12月26日经查明,被执行人临泽县泰林苗木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煌峰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甘州区益民种植农业专业合作社、马军、闵学义为按期申报财产,决定将被执行人临泽县泰林苗木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煌峰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甘州区益民种植农业专业合作社、马军、闵学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0.2019年12月2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告知了申请人甘肃临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也再没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李英提出愿主动拿出还款计划,并与其余被执行人协商共同拿出分摊还款计划履行案款,形成初步方案后与申请人达成协议。
本案执行案款本金6000000元、利息759596.9元,案件受理费59957元、执行费61498元,共计6881051.9元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本院查封的车辆经与双方协商,申请人未要求对查封车辆进行处置。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樊文德
审判员  李 刚
审判员  白登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瀚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