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恒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张掖市东兴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韵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702执1051号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东兴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玉佩,系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670835824K
住所:张掖市甘州区
被执行人张掖市韵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060602783Q
住所:张掖市甘州区
被执行人张掖市恒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英,系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079277925X
住所:张掖市甘州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8月8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区。
被执行人李英,女,汉族,1975年5月26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区。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东兴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掖市韵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恒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李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4日作出的(2018)甘0702民初85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张掖市韵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偿付原告张掖市东兴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代偿的贷款本息2752374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付清;二、被告***、张掖市恒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李英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于被执行人张掖市韵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恒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李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张掖市东兴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3月16日本院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
2.2020年3月1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
3.2020年3月17日、2020年5月21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等财产情况,反馈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4.2020年3月17日、2020年5月21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甘G×××××别克牌、甘G×××××桑塔纳牌汽车,本院已将其查封,且已由交警部门协助查扣车辆。
5.2020年3月19日,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
6.2020年7月17日、2020年7月22日,我院执行人员前往甘州区**巷**花园小区、甘州区**街道综治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7.2020年7月2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张掖市韵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恒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李英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8.2020年7月28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2781193元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海滨
审判员  管文君
审判员  尚丽蓉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郭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