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7民终8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掖市恒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张掖市甘州区北街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079277925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75年5月26日出生,甘肃省高台县人,住张掖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掖市东兴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玖利煤炭集中交易专营市场办公楼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670835824K。
法定代表人:吴玉佩,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复忠,甘肃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掖市韵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张掖市甘州区张火公路2.5公里处军供粮库1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060602783Q。
法定代表人:袁世平,系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袁世平,男,汉族,1973年8月8日出生,甘肃省高台县人,住张掖市,公民身份号码×××。
上诉人张掖市恒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掖市东兴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兴公司”)、原审被告张掖市韵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韵强公司”)、袁世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2018)甘0702民初85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掖市恒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掖市恒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掖市恒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8819元,减半收取14409.5元,由上诉人张掖市恒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赖 鹰
审判员 胡宏睿
审判员 宋 睿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梦婷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