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恒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某某与张掖市恒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

pt”>民事裁定书

(2018)甘0723民初1643号

原告:***,男,198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县号,身份证号×××。

被告:张掖市恒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北街7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女,197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系张掖市恒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张掖市恒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身份证号码×××。

原告***与被告张掖市恒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熊生平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