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张掖市恒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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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pt”>民事裁定书
(2018)甘0723民初1643号原告:***,男,198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县号,身份证号×××。被告:张掖市恒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北街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女,197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系张掖市恒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张掖市恒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身份证号码×××。原告***与被告张掖市恒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熊生平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