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珠海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与珠海市银田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402民初19531号
原告:珠海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住所地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段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青,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凯莉,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银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香溪****502。
法定代表人:盘某1。
原告珠海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诉珠海市银田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权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455元,由原告珠海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担。
审判员 谢 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赵梵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