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溧水顺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恒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溧水顺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南京恒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溧水顺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9-16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溧执字第498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恒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本区东屏镇工业集中区
被执行人溧水顺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本区永阳镇东庐村.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认可本院调查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提出执行异议。异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卞卫明
审 判 员  王成孝
代理审判员  倪 智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田飞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