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龙飞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睿安特盾构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渝05执10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龙飞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聚龙路68号1幢5层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23351526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睿安特盾构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星光大道999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565636217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四川龙飞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重庆睿安特盾构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一案,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渝仲字第129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重庆睿安特盾构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四川龙飞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66270元及逾期利息等。
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住所地寄发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本年度及前一年财产情况。本院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工商档案、股票等有价证券、不动产、机动车辆登记、银行存款、互联网金融等可供执行财产进行调查核实,发现被执行人持有X公司100%股权,本院依法对其持有股权在本案标的范围内进行了冻结,因轮候冻结而无权处置,除此外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另外,本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向被执行人寄发限制消费令。对于本案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对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综上,鉴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渝05执10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