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14执保474号
申请人:四川龙飞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聚龙路68号1幢5层53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四川邦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横街6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四川龙飞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邦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四川龙飞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8月2日向本院提交保全申请,请求在180000元限额内对被申请人四川邦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出具财产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龙飞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在180000元限额内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邦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双楠支行,账号:73×××25)内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