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03民初25672号
原告:广西九之方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6号环球时代20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MA5LCD5Q09。
法定代表人:曾宗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扬州宇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城西工业集中区二桥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230934437153。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西九之方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宇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立案后,原告广西九之方木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广西九之方木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九之方木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广西九之方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崔 悦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