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盛锦隆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盛锦隆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童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15民初5025号
原告:四川盛锦隆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通平镇庆云村四组17号1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成都童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江宁南路888号1栋1单元4楼1号。
法定代表人:印岚。
原告四川盛锦隆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童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立案,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