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力卓设备吊装工程有限公司

成某某设备吊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辰信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112民初6519号
原告:成***设备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150号3栋1层104号。
法定代表人:蒋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奎,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天浩,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所。
被告:***辰信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骄路127号附288号2楼。
法定代表人:刘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跃琼,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向若愚,男,199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
原告成***设备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卓公司)与被告***辰信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愚辰信公司)、向若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力卓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天浩、被告愚辰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跃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向若愚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力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愚辰信公司向力卓公司支付欠款本金1604000元;2.判令愚辰信公司向力卓公司支付欠款利息100633.19元(利息以欠款本金1604000元为基础,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自2019年10月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21年4月26日);3.判令向若愚为愚辰信公司所欠力卓公司本金1604000元及利息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4.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愚辰信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力卓公司与愚辰信公司签订了《成都天府机场高速路TJ3标段吊装工程》等一系列吊装合同,合同均约定力卓公司为愚辰信公司提供吊装服务,愚辰信公司按约定向力卓公司支付吊装费用。上述合同力卓公司均已履行完毕,并与愚辰信公司达成了结算。经双方结算,愚辰信公司尚欠力卓公司1604000元未支付。向若愚于2021年6月22日签订《担保书》并承诺:以自身全部财产为愚辰信公司所欠力卓公司全部债务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力卓公司多次催收,均未得到妥善解决。故提起诉讼。
被告愚辰信公司辩称,1.我方认可欠款本金为1604000元;2.双方结算的时候没有约定计算利息,如果要计算利息也应当自向若愚签订《担保书》的时间起算。
被告向若愚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力卓公司与愚辰信公司双方多次以吊装工程建立合同关系,涉及成都天府国际机场高速公路龙泉境内TJ3标段、龙泉—府青立交等相关项目。
2019年1月7日,力卓公司(乙方)与愚辰信公司(甲方)签订《成都天府机场高速路TJ3标段吊装工程合同》,约定:一、构件(钢箱梁)规格:钢箱梁一批,TJ3左右幅,总重量582t;二、作业地点:成都天府国际机场高速公路TJ3标段,龙泉驿境内;三、工作内容:乙方负责TJ3标段主线桥左右幅钢箱梁的全部吊装,吊装用工具、器具、索具等由乙方负责。五、价格及付款方式:计费标准:按钢箱梁的重量计费为人民币859元/吨,即总价格约人民币50万元。价格说明:1.此价格含作业费、进出场费、油费、人工费;2.此价格含6%的税金;3.此价格为一次进出场,总作业时间(以实际吊装实际时间为准)不超过一个月的费用。付款方式:1.作业完毕后,经业主方验收合格后,甲方在一个月内付款。
2019年12月30日,力卓公司(乙方)与愚辰信公司(甲方)签订《钢箱梁吊装吊车使用合同》,约定:甲方使用乙方ZCC5200-400吨履带吊一台为主吊,对天府国际机场7标匝道(成简高速跨二绕)的钢箱梁进行吊装。
2020年1月15日,力卓公司与愚辰信公司对2015年10月14日至2019年10月3日的相关工程进行了结算,形成了《力卓公司应收款》表格,载明:上述时间段内工程合计应收款5193800元,已收款3250000元,未收款1943800元。
《力卓公司零星应收款》载明:自2020年9月10日至2020年11月1日,应收款148200元;向若愚在底部签名并手书“2021年4月27日”。
庭审中,力卓公司与愚辰信公司均认可,愚辰信公司在2020年1月15日结算后又向力卓公司支付过一笔金额为
488000元的款项;愚辰信公司认可目前尚欠力卓公司1604000元未支付。
另查明,向若愚于2021年6月22日出具《担保书》,载明:本人向若愚承诺,本人以自身全部财产为愚辰信公司所欠力卓公司全部债务,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向若愚在尾部担保人处签名,并加盖了愚辰信公司公章。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成都天府机场高速路TJ3标段吊装工程》、《力卓公司应收款》、《力卓公司零星应收款》及《担保书》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力卓公司与愚辰信公司签订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现力卓公司已履行合同义务,愚辰信公司应当按约支付款项。力卓公司与愚辰信公司之间存在多个合同关系,合同履行地涉及多个区域,因庭审中双方均陈述无法区分结算后愚辰信公司支付的488000元用于支付哪一份合同款项,且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本院对力卓公司本案中主张的款项一并处理。庭审中,愚辰信公司认可其尚欠力卓公司欠款本金为1604000元,亦有力卓公司提供的《力卓公司应收款》佐证,故对力卓公司请求愚辰信公司支付欠款本金1604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欠款本金的利息如何计算。力卓公司主张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0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愚辰信公司对利息起算时间不予认可,主张自向若愚出具《担保书》之日即2021年6月22日起计算。《成都天府机场高速路TJ3标段吊装工程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作业完毕后,经业主方验收合格后,甲方在一个月内付款”,庭审中,力卓公司陈述案涉天府国际机场项目于2021年6月23日投入运行,理应从2021年7月23日开始计算利息。但,愚辰信公司自认从2021年6月22日起计算利息,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确认,故本院对力卓公司主张的利息从2021年6月22日起计算。综上,欠款本金的利息计算方式应为:以欠款本金1604000元为基础,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6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关于向若愚是否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向若愚出具的《担保书》载明:“本人向若愚承诺,本人以自身全部财产为愚辰信公司所欠力卓公司全部债务,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之规定,对力卓公司请求向若愚为愚辰信公司所欠力卓公司本金1604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辰信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成***设备吊装工程有限公司
1604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欠款本金1604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6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向若愚对被告***辰信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向若愚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辰信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成***设备吊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7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071元,由被告***辰信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4167元,原告成***设备吊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9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蒲彦仪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邓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