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421民初7561号
原告:某某某某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某,男,公司员工。
被告:某某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仁寿县普宁街道车博大道6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公司员工。
原告某某某某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2日立案。2024年12月10日,原告某某某某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某某某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459元,减半收取计4,229.5元,由原告某某某某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