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623执249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如东县。
被执行人:江苏绿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
被执行人:**,男,196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如东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绿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作出(2019)苏0623民初29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告**共计结欠原告***工程款650000元,分别于2019年10月31日前给付200000元,于2020年1月15日前给付200000元,余款250000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给付。被告**另行贴补原告***15000元,于2019年10月31日前给付。上述款项支付至原告***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内(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洋口闸分理处,账号:62×××19)。二、如被告**针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有任何一期不能按期足额履行,则需另行给付原告***违约金20000元。原告可就全部未履行部分及违约金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三、被告江苏绿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5150元,由原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640000元,执行费8800元。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一、经双方共同协商确认,本案中申请人主张标的人民币640000元。被执行人江苏绿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日支付给申请人3万元,2020年6月30日之前给付7万元,2021年2月5日前给付10万元,2021年6月30日之前给付10万元,2022年1月27日之前给付10万元,2022年6月30日之前给付10万元,2023年1月16日之前给付10万元,2023年6月30日之前给付4万元,钱款直接汇至法院账户,由法院转交给申请执行人。二、同意解除对**的限制高消费措施,解除对**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苏F×××××”小型汽车的查封措施。三、如果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如期履行,申请人可以就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的部分及***行金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系权利人依法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9)苏0623民初29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二、若被执行人未如约按期足额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 锐
审判员 周 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