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泰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何氏干粉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2民初4195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泰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141854376K,住江苏省泰州市农业开发区中桥路9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
被申请人:江苏**干粉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71436350H,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莲花路8号。
法定代表人:何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某,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申请人江苏泰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干粉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要求解除对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申请人江苏泰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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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安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