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志高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泰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3民初3758号 原告:新疆志高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铁金街119号办公楼8号楼1层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泰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农业开发区中桥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新疆昌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仓房沟东路12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 原告新疆志高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泰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昌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新疆志高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现原告新疆志高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志高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70.41元,原告新疆志高贸易有限公司未缴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肖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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