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4民初10383号
原告:中煤长江基础建设有限公司(原江苏长江机械化基础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845848,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尧新大道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泰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141854376K,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农业开发区中桥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煤长江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泰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2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煤长江基础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00元,由原告中煤长江基础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