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泰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密市伊州区恒信热力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2201执68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泰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农业开发区中桥路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新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哈密市伊州区恒信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伊州区青年北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江苏泰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哈密市伊州区恒信热力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2201民初54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案款782818.96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10228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泰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哈密市伊州区恒信热力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23年2月9日先履行本金743088.96元、案件受理费11230元、鉴定费28500元,共计782818.96元,本案利息待再审结束后依据裁判文书履行。现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新2201执68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田 仲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薇薇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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