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91民初1602号
原告:江苏泰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141854376K,住所地泰州市农业开发区中桥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众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众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华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MA1MQ7TJXC,住所地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陵南路179号B座160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泰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华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泰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泰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泰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3742元,减半收取计186871元,由原告江苏泰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 判 长 吴 兵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