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21执8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泰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新疆***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宏际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泰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宏际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500,000.00元后,双方当事人对剩余执行标的额达成了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21执818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买 彦 军
审判员 李 丽 军
审判员 阿斯哈尔别克江阿别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阿那 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