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12民初36869号
原告:北京航宇兴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旺都三街19号41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美人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西街58号院3号楼19层191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原告北京航宇兴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城美人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北京航宇兴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航宇兴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航宇兴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8元,由原告北京航宇兴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28元(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斐洁